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郫县森源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郫**园艺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郫**园艺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2元,减半收取为2006元,由原告郫县森源园艺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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