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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