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487号执行证书,依法受理成都市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雅安铭**限公司、贾**、李**、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48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