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乔**、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杨**、乔**、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乔**、乔**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被申请人乔**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长安大道X号X楼的房屋一套(权证号:00***04、监证号:00***82),被申请人杨**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2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杨**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兆景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权证号:29***59、监证号:44***50)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277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200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乔**、乔**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杨**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杨**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兆景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权证号:29***59、监证号:44***50),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乔**所有的位于临邛镇长安大道X号X楼的房屋一套(权证号:00***04、监证号:00***82、00***92),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2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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