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岳庭会诉被告李**、李**、中国太平洋**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告李**、李**已于2015年11月7日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本院在立案受理本案前,被告李**、李**已死亡,故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岳庭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依法减半收取121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