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会理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会理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会理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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