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宾市临**塑料经营部与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燕鑫塑料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5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向上诉人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燕鑫塑料经营部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但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燕鑫塑料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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