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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诉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周*甲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0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3日在西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周*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双方同居生活,同年7月登记结婚,2004年8月生育女周**,2006年7月生育子周*丙。原、被告有共同财产楼房一楼一底三间,有共同债务21000元。原、被告系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周*甲性格古怪,经常无端殴打原告夏某某,致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原、被告于2013年1月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夏某某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周*甲辩称,其与原告夏某某系自愿结婚,生育有一儿一女,夫妻关系一直和睦,夫妻感情很好,其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双方同居生活,同年7月在原遂宁市市中区西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8月26日生育女周**,2006年7月17日生育子周*丙(均系西眉镇中心小学校学生)。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农历正月,原、被告到阿克苏与原告夏某某的父母一起务工。因被告周*甲与原告夏某某父亲发生矛盾,负面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当年6月,被告周*甲就单独回家。2013年春节原告夏某某回家。2013年农历2月,原告夏某某从家里离开被告周*甲外出务工,后原告夏某某拒绝与被告周*甲保持联系。自2013年农历2月至今,二婚生子女随被告周*甲生活。本案在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且生育有二子女,其夫妻感情一般。虽自2013年农历2月至今,因原告夏某某外出务工负面影响了其夫妻关系,但并未致其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夏某某主张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夏某某主张原、被告有共同财产楼房一楼一底三间及债务21000元,因被告周*甲否认,且原告夏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夏某某与周*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夏某某与周*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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