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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漆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5)青羊刑初字第7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漆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漆某某撤回上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刑初字第7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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