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长春申请执行攀枝花**责任公司、何**、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卢长春申请执行攀枝花**责任公司、何**、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攀枝花**责任公司自动履行130678元(其中:本金117667元,利息11346元,执行费1665元),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