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名**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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