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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成都名**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名**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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