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人民币,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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