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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