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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诉汇通金控**公司、徐**、叶**、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诉被告汇通金控**公司、徐**、叶**、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原告傅**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在此期间,原告傅**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但却并未依据法律规定提交证明其符合缓交条件的材料,故本案不存在可缓交诉讼费的法定事由。现原告傅**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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