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川咨建**司绵阳分公司与四川旭**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620元;(二)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共计1670元,现该款中162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该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知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梓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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