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县万鑫**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司广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原告安县万鑫**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司广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县万鑫**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司广汉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县万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司广汉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元,撤诉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安县万鑫**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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