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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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