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上诉人张**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1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法定代理人许**,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曲骥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之母许××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原告。2014年5月6日,因发生家庭纠纷,原告之母与被告不再共同生活,原告随其母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每月6500元标准给付其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庭审中被告认可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未给付原告抚养费,但主张其工资收入为每月3000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经调解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份,每月支付抚养费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现原告主张被告应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每月给付其抚养费6500元,被告认可给付抚养费的期间,但不同意给付抚养费的数额。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其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告虽对此予以否认,但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每月收入的具体数额,故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5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属于自由职业,其月收入状况具有不确定性,综合考虑被告的收入情况及原告的实际需要,法院酌情将抚养费的数额确定为每月1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2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张**支付上诉人张**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每月65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张**负担。主要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张**的收入证明不真实,原审法院没有调查张**的实际收入。张**实际产生的费用包括租房费、家庭保姆费、医药费和吃奶费用等支出。

上诉人张**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张**的上诉请求。并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上诉人张**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张**不支付张**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每月65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张**负担。答辩和上诉的主要理由:张**与许**的收入均由许**保管,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许**将家中存折、银行卡及现金拿走,现张**没有给付能力,许**属于滥用代理权。

上诉人张**不同意上诉人张**的上诉请求,坚持张**的上诉请求和主要理由。

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提供证据为光盘一张,证明2014年至2015年张**代理的案件,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张**的收入超过百万元。上诉人张**的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但与张**的收入没有必然联系。本院认证意见:上诉人张**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另上诉人张**申请二审法院调取张**的收入情况,本院认为,在原审期间上诉人张**已经提交该申请,且张**所在单位已经出具张**的工资收入证明,故对上诉人张**的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上诉人张**之母许××与上诉人张**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的工资收入证明等情况,酌定张**每月支付上诉人张**抚养费1000元,并无不妥。上诉人张**主张上诉人张**的工资收入高于其工资证明,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张**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张**之母许××与上诉人张**现处于分居状态,张**应当承担抚养张**的义务,上诉人张**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