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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