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弘**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我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弘**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弘**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现金140000元及担保人华银双、周*新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6号楼409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担保人华银双、周*新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6号楼409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二、冻结被告天津弘**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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