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其扣押船舶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秦皇岛**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唐山昌盛6”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94万元的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扣押船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