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397132.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51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96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邦**任公司的相应存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邦**任公司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