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天津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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