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邦**责任公司与天津金**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邦**责任公司与被张**、天津金**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天津金**限公司除已执行的539.72元外,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19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