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土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苏启**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启**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