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与天津鲁**限公司、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江**与被告天津鲁**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司)、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陶**赔偿原告江**误工费16800元、护理费3851.25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共计21251.25元的70%计14875.88元;被告天津鲁**限公司对于被告陶**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陶**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江**。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天津鲁**限公司、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6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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