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天津**纺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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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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