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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树清诉河西区政府人事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因要求原河西**员会现河西区政府人事局确认精简、下放、回乡、离职的定性及按相关政策给予生活医疗待遇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立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范**上诉称,上诉人诉河西区政府人事局一案,原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天津**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为确认精简、下放、回乡、离职的定性及按相关政策给予生活医疗待遇,经审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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