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天津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来院,以被告已将办公地点迁至南开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2元,退还原告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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