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357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357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