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银**任公司与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357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357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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