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教育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顺**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魏*与天津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大同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天津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银**任公司与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阿**聚氨酯技术(天**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聚氨酯技术(天**限公司与杭州萧**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佰**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询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银**技术开发区分行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