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传**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万**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民三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传**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万**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上诉人天津传**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津传**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传**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上诉人**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