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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泸**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县犇犇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宁河县犇犇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1日,原告泸州**限公司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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