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宁河县犇犇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1日,原告泸州**限公司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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