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轨道**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穆*糕点店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天津轨道**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轨道**理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轨道**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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