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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轨道**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穆*糕点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轨道**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穆*糕点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市穆*糕点店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以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管辖,而本案中无论是原告书写的被告的住所地,还是原告提供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中载明的被告住所地均为天津市河北区。故此,本院认为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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