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天津海**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中铁建**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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