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万**有限公司、天津国**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万**有限公司、天津国**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国**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83324.90元,被告天津万**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国**限公司给付租金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国**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10日按日0.6%计算),被告天津万**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国**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三、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在执行房屋租金应核减被告天津万**有限公司交付的押金30554.15元。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对被执行人天津国**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进行轮侯查封,无其他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57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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