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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再生资源(天津**限公司与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被告)中金再生资源(天津**限公司与被告(原告)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天津**人民法院已经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中国建设**津西青支行对原告(被告)中金再生资源(天津**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已经为原告(被告)中金再生资源(天津**限公司指定天津市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天津**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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