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与被告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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