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偿还原告张**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该欠款额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张**自2013年6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利息;驳回原告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被告李*负担,被告李*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张**。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7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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