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凯**口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7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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