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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及委托代理人孙**、顿永乐,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通过婚恋网站“世纪佳缘”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虽时有小矛盾,但感情尚可。××××年××月23日双方女儿出生。2014年5月,被告在孩子刚满月的时候,在没有征兆的情况下将孩子带走,原告随之对被告失去了联系,双方开始分居。后原告百般寻找,被告始终不回头、不解释。事发日久,原告父母忧愤成疾,姐姐郁郁不欢最终英年早逝。被告于2014年9月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依法受理,在第一次庭审过后,被告对诉讼结果的预期不乐观,遂申请撤诉,撤诉后原被告仍分居,夫妻关系未和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极不负责任,给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及生活造成极大的痛苦和伤害。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价值观、人生观不同,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归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4、被告返还原告的户口本等个人用品;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

2、行驶证复印件1份;

3、借条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而且孩子现在的生活状况也非常不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婚恋网站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毛紫萱。2014年5月被告离家。2014年8月,被告曾在本院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后撤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被告既然表示不同意离婚,就应珍惜双方这份感情,理解关心对方。现婚生女尚幼,更需要父母关怀、照顾,双方应共同努力维护好家庭和谐,让孩子健康成长。原告应慎重考虑离婚问题,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增进理解和沟通,互敬互爱,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现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毛**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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