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祁**、李**等与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祁**、李**、李*与被告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李**、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祁**、李**、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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