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三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陈**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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