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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永诚财产保**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三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陈**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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