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王*及第三人邰洪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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