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刘长春、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王*及第三人邰洪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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