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等刘**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田**、高**犯非法拘禁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被告人刘**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高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辩护人郭**、被告人刘一、高、被告人田*辩护人崔*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间,被告人马**伙同薛xx、杨*x、刘*x、高任(均已判刑)等人在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利津路小肥羊后院一栋楼房的二楼内开设赌局,招引大量社会人员使用麻将牌为赌具,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数万元。2014年3月30日晚上,在上述地点进行聚众赌博的赌资7万余元。

2014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马**及薛xx、杨*x、刘*x、高一x等人因在赌博中输钱,便怀疑被害人郝、杨、郑等人在赌博时”出老千”,遂指使高二x、杨*x(均已判刑)、被告人刘一、田、高及杨*x、南x、汪xx、陈*x(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将被害人郝、杨、郑挟持到天津市津南区郭黄庄村已废弃的拆迁平房内进行看管并殴打。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伙同薛xx、杨*x等人驾车赶到上述地点,伙同被告人刘一、田、高及高二x、南x、汪xx、陈*x等人持木棍对三名被害人进行殴打后,又驾车将三人分别挟持至本市西青区、北辰区的偏僻地点轮番殴打并索要赌资,期间薛xx等人强行向被害人杨索要人民币7000余元和一张银行卡、向被害人郝索要人民币3000余元、向被害人郑索要人民币2000余元。在逼取被害人杨银行卡密码未果后,强迫被害人郝、郑分别写下人民币7万元的欠条。当日5时许,薛xx等人得知被害人的朋友已报警后,遂将银行卡、三部手机及人民币3000元归还三名被害人,并驾车将三名被害人载回天津市东丽区,途中,被害人郝跳车逃脱,被害人杨、郑被放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郝、郑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另查,2013年6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刘*因与被害人李有债务纠纷,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杨叶卫生院附近,持刀将被害人李**多处砍伤,造成被害人李**骨开放性骨折伴伸肌腱断裂、右桡骨开放性不全骨折伴伸肌腱断裂、神经损伤。经鉴定,被害人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民事赔偿已解决完毕。

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马**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3月18日被告人高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3月25日被告人田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3日被告人刘*被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退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田、高分别退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用于退赔三名被害人损失,多出部分作为被害人杨的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刘一、田、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并有被害人杨、郝、郑、李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薛、孙、苗、刘*、陈、苏、江、喻、袁的证言,视频截图,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故意伤害案的赔偿协议及收条、谅解书,借条,被告人马**、刘一、田、高的供述,同案犯杨一x、刘*x、高二x、杨*x、薛xx的供述及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马**、田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马**、刘一、田、高的户籍信息,公安机关所作的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刘*、田、高无视国法,为索取非法赌资,结伙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四人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刘*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刘*、田、高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对三名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曾因犯转移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高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田、高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从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过程分析,被告人马**、刘*、田、高所起作用低于杨*等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赌博罪的共同犯罪过程分析,被告人马**所起作用低于薛金库等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马**、田、高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田系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3)鄂黄冈中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

被告人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

被告人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马**、田、高所退款项发还被害人杨xx人民币9000元、郝xx3000元、郑xx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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