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城**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天**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1日受理,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滨行初字第147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城**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城**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城**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城**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