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被上诉人天津生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8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退还上诉人文教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