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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与天津生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被上诉人天津生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8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退还上诉人文教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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