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红桥支行与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红桥支行诉被执行人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红桥支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红桥支行金钱550744.97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