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和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和工**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和工**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和工**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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